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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4:51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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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9日    证监发字[1997]48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48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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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决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擅自改装计量器具,改变计量性能。”

  二、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原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顺延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四、将条例原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