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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8:12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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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山东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包括: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市直单位。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十三条 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送审部门。

对经修改后再次报请审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因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立即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分别通知制定部门和《青岛政务网》网站;制定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青岛政务网》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

第十七条 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材料直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报送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审查表、规范性文件文本2份和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进一步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同意自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部门予以纠正,并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区市政府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4日发布的《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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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公布。
  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我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今后增加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56750/part/456766.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湖南省禁毒条例 (2004年1月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 (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