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48:50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常州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华侨捐赠,促进本市公益事业的发展,表彰捐赠者爱国爱乡的高尚行为,根据《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款物,用于本市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赈灾救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行为的华侨(包括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单位所在的辖市(区)政府给予表彰。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常州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授予“常州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外,另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铭文纪念。
  第五条 捐赠者在本市不同辖市(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第六条 以外汇(币)捐赠的,按收汇当天的国家外汇兑换人民币牌价计算;以实物捐赠的,按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计算。
  凡归属明确,审批手续完备,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金额,以进入基金帐户的本金为准。
  第七条 申请辖市(区)政府表彰的,由各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向同级政府申报,并报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申请市政府表彰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凭捐赠款物清单、捐赠款物到位证明、捐赠项目确认书等材料到所在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和所属主管部门申请,由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和所属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在本市不同地方捐赠款物的,可按捐赠者意愿由捐赠者原籍所在地或接受捐赠款物较多地方的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统一申报。
  第八条 申报表彰华侨捐赠需填写《常州市表彰华侨捐赠申报表》,公开表彰捐赠者需征得本人同意。
  《常州市表彰华侨捐赠申报表》、荣誉证书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发和制作。
  第九条 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令第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制止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营文物和监督文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文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市场实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营文物是指: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l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属于本条(一)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在1949年以后己故的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专营文物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五条 专营文物的单位所经营的专营文物,统一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外销文物需钤盖外销标识。外销文物可设专柜内销。
第六条 专营文物的单位应设置中文、英文标识,标明:本单位依照法律获准代理或销售允许携运出境的文物。
第七条 专营文物的单位可以跨省建立多种形式的购销协作关系。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末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或销售专营文物。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文物是指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但属于本办法
第四条(二)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监管文物可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旧货市场经营。销售监管文物的旧货市场应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条件和专业力量,对文物流通秩序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禁止在街头摆摊设点经销监管文物。
第十条 在旧货市场经营监管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在旧货市场经营监管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前必须按品类填报销售申报单,由省文物鉴定单位鉴定。经鉴定,属国家需要保护收藏的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购;属专营文物的,由专营文物单位收购或代售;属监管文物的,应钤盖“晋文检”鉴定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监管文物的旧货市场,应设置中文、英文标识。标明:购买本市场文物如需携运出境,须持发票和所购文物由省文物鉴定单位核发出境许可证。未办理出境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三条 禁止出土文物进入文物市场。
第十四条 博物馆、文物保管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收藏的文物,禁止出卖、赠送。不够馆藏文物标准的处理品,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由专营文物单位收购经销。
第十五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如需出售,属专营文物的,可售给专营文物单位或由其代售;属监管文物的,可在经营监管文物的旧货市场出售或由其代售,禁止私自交易,买卖文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将国家需要收藏的重要文物向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科学研究单位提供的;
(二)发现国家需要收藏的重要文物,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使文物得以保护的;
(三)发现出售出土文物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得以保护的;
(四)对非法经营、倒卖走私、盗窃和盗运文物举报有功的;
(五)管理文物市场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私自进行文物经营活动或将私人收藏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公安、工商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放纵非法经营活动的文物市场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突出发展主题,着力争先创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市政府围绕经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分解细化,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推进工作、抓好落实的有效抓手。

第三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汇总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二大类,目标设置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围绕提高投资强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强化品牌意识等内容,相对集中加大考核力度,突出先进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应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组成。

(二)部门(地区)目标:是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序列的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地区)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五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编制分解,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部门(地区)目标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八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部门、各地区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同时,各部门、各地区要指派一名中层干部作为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九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按时向市目标办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市目标办定期分片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督促,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并实行重点项目目标月报制度,重点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季报制度、部门(地区)目标半年报制度等。全市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目标办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评比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为列入“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和地区。

第十二条 半年度考核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并向市目标办报送目标进展情况。市目标办组织抽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全市目标管理基本奖。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设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5个奖项。

(一)开拓争先奖授予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辖市、区,奖励名额为3名;

(二)组织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名额为15名;

(三)支持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地方政府设置的重点目标,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奖励名额为5名;

(四)优秀项目奖授予列入当年重点项目目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竣工项目,奖励名额为10名;

(五)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授予完成情况突出,群众反映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奖励名额为3名。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行“两个提前”。

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目标办提供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

由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各单位年度指标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凡经审核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或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二)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各奖项候选对象推荐产生阶段。各奖项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向市目标办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市目标办组织所有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辖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对符合参评条件并提供申报材料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无记名测评。分别按得票多少,推荐出5个开拓争先奖候选单位、20个组织服务奖候选单位、8个支持服务奖候选单位、15个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4个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参加第二阶段考评。

第二阶段为对各候选对象综合测评阶段。由市目标办组织辖市、区政府负责人和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听取各候选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介绍,并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然后,分别组织各位副市长、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各辖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其中:完成目标任务得实绩分100分,副市长考核30分,领导小组考核30分,辖市、区测评40分。

第三阶段为确定考评结果阶段。市目标办汇总考核测评结果,各候选对象最后得分取整数。按照得分高低和规定名额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分为四类,分别是目标管理基本奖、目标管理考核奖、目标管理先进奖和目标管理特别奖。

目标管理基本奖标准为在职人员人均5000元/年,分阶段于半年度和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发放。

目标管理考核奖奖给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市属责任部门在职人员,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奖励标准建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目标管理考核奖应根据当年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浮动,在每年度全市目标考核工作完成后按确定的基数和在职人员数发放。

目标管理优秀奖奖给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5万元,其中20%奖给党政一把手;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0万元,其中30%奖给领导班子;获得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的责任单位每个项目奖2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可另外自筹发放奖金2万元,自筹发放部分由市目标办开具发放通知,不占用部门奖金控制指标。

目标管理特别奖奖给在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技投入、新兴产业、服务业、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辖市、区和引进外资大项目的有功人员。

开发区投资强度按该开发区成立以来每亩开发面积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累计完成投资增加数考核,每增加20万元,奖励5000元;开发区产出密度按当年每亩开发面积内完成的业务总收入比上年增加数考核,每增加30万元,奖励5000元;科技投入按当年科技三项经费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新兴产业按当年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服务业按当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考核,高于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每高出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品牌建设按当年新增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考核,每新增1个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每新增1个江苏省著名商标,奖励5000元。另外,对引进外资大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目标管理特别奖,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帐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实际到帐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实际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实际到帐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年度发生“一票否决”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七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市人事局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含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名义开展的各专项考核和表彰奖励内容已纳入全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各部门系统内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由部门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辖市、区(7个):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区。

政府部门(45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信息办)、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机关事务局、民族宗教局、信访局、人防办、外事办、法制办、台办、侨办、体改办、行政审批中心、供销社、地震局。

国家或省属在常部门(17个):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检局、海关、药品监督局、安全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盐务局、海事处、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