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登记费和开立帐户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登记费和开立帐户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的登记发照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办理。申请企业或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须交纳登记注册费或变更登记费。现就交纳费用和开立
帐户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华侨、港澳同胞或其公司与我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在办理登记交纳上述费用时,可用人民币交纳。
二、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同胞或其公司的独资企业,在办理登记交纳上述费用时,须以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交纳,也可以人民币旅行支票交纳。
三、外国企业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登记交纳登记注册费、延长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或手续费时,须以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交纳,也可以人民币旅行支票交纳。
对上述二、三两条所指的企业或机构如遇特殊情况,以人民币交纳时,可问清情况,其来源属于外汇兑换的部分和解放后歇业离境委托银行保管的人民币存款,在内部掌握上应予收取,不得拒收。
四、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上述人民币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外汇兑换券和人民币旅行支票,均以“外商登记费”科目存入本机关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的帐户,并将银行签发的“外汇兑换证明”妥为保存,于每一个季度末与中国银行核对,并
在当地计算外汇留成,和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各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外汇收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联合发文《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
五、各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留成外汇,如需动用外汇进口某些必要物品时,须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有权监督执行。
1981年11月23日
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87年4月20日 地发(1987)213号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开展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印发你们,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地质矿产部。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将此文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主管部门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附: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
一、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务局、矿业公司等联合企业中,若包括几个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井),则需分别进行采矿登记、分别领取采矿许可证。附属于加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矿山(如水泥厂附属的石灰石矿),应以该加工企业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从事采矿活动的矿石加工企业,不进行采矿登记。
二、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矿山企业登记发证手续
对列入规划的矿山建设项目,地矿部门要同矿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了解项目的进展和存在问题。项目进入前期工作阶段,省级地矿部门应按复核内容了解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包括主矿种)和采矿权属关系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应通知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参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同时通知地矿部参加。
筹建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时,要根据《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准备好登记所需资料。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申请登记资料;应在地矿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申请登记资料需同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开采范围图;
2.矿区范围图;
3.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4.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组分的破产,应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材料;对暂不利用的矿产,应有说明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材料;
5.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抄原报送单位。
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筹建单位根据批准文件,重新绘制矿区范围图,并到主管部门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然后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发文通知下列部门和单位:审批机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矿部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银行、矿山企业。
(二)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生产、在建矿山企业,按《采矿登记办法》规定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依据审批权限,应在地矿部登记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跨省(区、市)联合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采矿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指导所辖矿山企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和历次审批文件,并编写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会同地方政府核定、划定矿区范围。对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即可与地方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矿区存在采矿权属纠纷时,主管部门要提出定点划界意见方案,由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
上述工作一经完成,即可按前面所述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补办登记的矿山企业,应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分批集中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应在地矿部登记的矿山企业,申请登记资料应同时抄送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
(三)矿区范围的公告及立桩、设标
矿山企业准备矿区范围图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核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随“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分别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矿部门,送交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图,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转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矿部门,根据“通知”在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除按图上已标出的坐标点设主桩(标)外,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设辅助桩(标)点,然后出具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供公告的矿区范围示意图,通知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完成这项工作后,写出书面汇报,送省级地矿部门。
(四)有关具体规定
1.开采范围图
(1)以坐标点标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质地形图;
(2)注明开采深度。
2.矿区范围图
以坐标点标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质地形图,包括桩(标)点的位置。
3.矿区范围示意图(供发布公告用)
(1)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县、区、乡(镇)、村;
(2)表明与毗邻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
(3)矿区范围的轮廓线和界桩(矿界标志)的位置;
(4)为保密起见,不应标出矿区的地理坐标和界桩(标)点的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
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利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含矸率)、选矿回收率、主要有用成分和共生、伴生组分回收利用等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5.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的名称;(2)矿山企业的负责人;(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5)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7)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标)点的编号和坐标;(8)附以坐标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矿区范围示意图各一份。
6.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矿区范围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名称;(2)矿山企业地理位置;(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审批机关、批准时间;(5)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6)矿山企业负责人;(7)附矿区范围示意图。
7.界桩或标志设置:
(1)地面露出一定高度、醒目;(2)字迹清晰、牢固;(3)材质坚固、埋设稳定;(4)桩(标)上应标明:企业名称、设置机关(县人民政府)、设置日期、编号。
三、填写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的补充说明
采矿许可证中“采证×字〔 〕第×号”的填写:
(一)采证×字”的填写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
(1)部属矿山企业,填写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简称。例,煤炭部所属的矿山填:地采证煤字〔1987〕001号。
各主管部门简称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委与其通用):
国家计委:计 司法部:司
国家经委:经 林业部:林
轻工业部:轻 铁道部:铁
煤炭工业部:煤 交通部:交
化学工业部:化 民政部:民
国家建材局:材 公安部:公
冶金工业部:冶 农牧渔业部:农
对外经济贸
易部:经贸 水利电力部:水电
中国黄金总公司:冶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材非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
中国有色工业金属总公司:中色(省级为“色”)
(2)部与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国务院部、委或省(区、市)的简称。投资比例大者在前,投资比例小者在后;投资比例相等时,以主要负责、牵头的部门或省(区、市)在前。
例:由化工部和湖北省合资办矿,化工部投资比例大;则填:地采证化鄂字〔1987〕第001号。
(3)部与部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部、委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例:由煤炭部与国家建材局合资办矿,煤炭部为主要牵头单位,则填:地采证煤材字〔1987〕第001号。
(4)省与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省(区、市)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例:广西与广东省合资办矿,广西投资比例大,则填:地采证桂粤字〔1987〕第001号。
(5)两个以上部或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一律填写“联”字。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
(1)省(区、市)属或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所属矿山企业,填写省(区、市)或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简称。
(2)省(区、市)内部门与部门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部门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3)省(区、市)内部门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部门与地方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4)地方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地区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5)两个以上部门、地区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一律填写“联”字。
(二)“第×号”中编号的方法
根据采矿许可证的分类,在同一类中按顺序编号的分类原则:
1.独资经营的矿山企业,按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分类。
例:由地矿部发证:
地采证冶字〔1987〕第001号——第010号
地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第050号
由山西省地矿局发证:
晋采证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晋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第015号
2.省(地区)与省(地区)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省(地区)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部(厅、局)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两个以上省(地区)、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例:省与省联营:
地采证鄂豫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与部联营:
地采证湘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部与部联营:
地采证煤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两个以上部、省联营:
地采证联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内厅(局)与地区联营,如河北省建材局与易县联营:
冀采证材易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3.在书写编号时,要留足百位数字。
例:第001号;第050号;第125号。
四、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的补充说明
1.一个采矿登记单位内含有不同开采方式,有关项目按每一开采方式分类统计填写;若每一开采方式包括不同采矿方法,则有关项目填写各种采矿方法的加权平均值,并注明有代表性的采矿方法。
2.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有关事项的填写:
(1)设计单位:包括与形成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设计单位;
(2)计划任务书批准文号:包括与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号;
(3)基建周期:包括与形成生产规模有关的历次基建周期的总和;
(4)上述(1)至(3)项如未经过正规设计可不填写;
(5)基建投资:历次基建、改扩建投资总和;
(6)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和尚可服务年限;
(7)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累计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和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
(8)登记表“其它”一栏内填写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填项目的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3.采矿申请登记表一式填写五份,矿山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随“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申请登记表分别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