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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1:29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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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6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标准,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管理等先进方法,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调度,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分的质量管理工作。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体系文件;
(三)制订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四)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含化验室工作质量的审核);
(五)选择适用的统计技术,负责好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九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统计技术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预防能力,认真做好进厂原燃材料、半成品和不合格品的控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按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和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科研、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粉磨站与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石材主管部门或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企业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同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得化验室主任同意。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程序,编制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制定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办法;内部质量审核及管理评审制度;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理制度;内部验证程序以及统计技术和文件资料控制的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质量文件管理制度;
(七)样品管理制度;
(八)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九)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化验室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标准和本规程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型号、编号、存放地点、检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二)保证检验、试验和校准有适宜的环境条件,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各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定期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1次。
(三)认真参加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各企业检验中所用标准物质,凡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提供的,则一律使用中心的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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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验类别│ │ │ ┃
┃\ \ │ 同一试验室 │ 不同试验室 │ ┃
┃ \允许误 \ │ 不大于 │ 不大于 │误差类别┃
┃试验\ 差范围 \ │ │ │ ┃
┃项目 \ │ │ │ ┃
┠─────────┼────────┼────────┼────┨
┃ 水泥密度 │ ±2.0% │ ±2.0% │相对误差┃
┠─────────┼────────┼────────┼────┨
┃ 水泥比表面积 │ ±3.0% │ ±5.0% │ ┃
┠─────────┼────────┼────────┼────┨
┃ │ 筛余≤5.0% │ 筛余≤5.0%│ ┃
┃ 水泥细度 │ 的为±0.5% │ 的为±1.0%│绝对误差┃
┃ │ 筛余>5.0% │ 筛余>5.0%│ ┃
┃ │ 的为±1.0% │ 的为±1.5%│ ┃
┠─────────┼────────┼────────┼────┨
┃ 标准稠度用水量 │ ±3.0% │ ±5.0% │相对误差┃
┠─────────┼────────┼────────┼────┨
┃ │ 初凝±15分钟│ 初凝±20分钟│绝对误差┃
┃ 凝结时间 │ 初凝±30分钟│ 初凝±45分钟│ ┃
┠─────────┼────────┼────────┼────┨
┃ 抗折强度 │ ±7.0% │ ±9.0% │绝对误差┃
┠─────────┼────────┼────────┤ ┃
┃ 抗压强度 │ ±5.0% │ ±7.0% │ ┃
┠─────────┼────────┼────────┼────┨
┃ 水化热 │ 8.36J/g │12.54J/g│ ┃
┃ │(2CaI/g)│(3CaI/g)│ ┃
┠─────────┼────────┼────────┤ ┃
┃ 白度 │ ±0.5% │ ±1.5% │ ┃
┠─────────┼────────┼────────┤ ┃
┃ 胶砂流动度 │ ±5mm │ ±8mm │绝对误差┃
┠─────────┼────────┼────────┤ ┃
┃ 生料细度 │ ±1.0% │ - │ ┃
┠─────────┼────────┼────────┤ ┃
┃ 生料水份(湿法)│ ±0.5% │ - │ ┃
┠─────────┼────────┼────────┼────┨
┃ │ ±0.30% │ ±0.40% │ ┃
┃ 碳酸钙(氧化钙)│(±0.25%)│ │ ┃
┠─────────┼────────┼────────┼绝对误差┃
┃ 氧化铁 │ ±0.15% │ ±0.20% │简易分析┃
┠─────────┼────────┼────────┤ ┃
┃ 立窑(全黑生料) │ ±0.30% │ │ ┃
┃ 碳酸钙 │ │ │ ┃
┠─────────┼────────┼────────┼────┨
┃ 水泥烧失量 │ ±0.15% │ ±0.30% │绝对误差┃
┠─────────┼────────┼────────┼────┨
┃ 稠化时间 │ 2min │ 4min │绝对误差┃
┗━━━━━━━━━┷━━━━━━━━┷━━━━━━━━┷━━━━┛
其它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3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更正并加盖修改人印章,重要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分承包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混合材及石膏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并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
第二十一条 凡企业初次使用有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混合材,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企业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生产复合水泥,必须按“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改变石膏品种时应进行试验,以掌握其对水泥性能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存量为:石灰石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粘土或砂岩、页岩、燃料、混合材10天,铁粉、石膏20天。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配料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巍ⅲ证生料质量,入磨物料粒度、水份要严格控制,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物料配比通知单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入磨物料及出磨生物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简称控制表,下同)。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五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库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
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一般控制在13%左右,颗料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六条 入窑煤粉质量相对稳定。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有专门的精确的煤、料流量计量控制设备和满足均匀要求的混合设备,以保证配比准确、均匀。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七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八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强度标准偏差(控制要求见“控制表”)。强度检验使用统一试验小磨,入磨物料粒度要小于7毫米,石膏要采用SO3含量大于35%的天然二水石膏,加入量控制为水泥的SO3总含量不超过3.5%。比表面积控制为300±10m2/kg,80μm方孔筛筛余不小于3.0%。熟料实际平均标号的计算方法按原建材部水泥局(79)材水字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三十条 水泥磨头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鹊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二条 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允许碰标号。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三十三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标号或由低标号改磨高标号时,应用高标号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标号水泥处理。低标号库改装高标号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磨水泥最低摇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四条 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频次见“控制表”。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主要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3小时以上或连续3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迅速扭转,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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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石│ 粒度 │<25mm │≮80 │ 自定 │瞬时 │ ┃
┃ │ │灰├───────┼────────┼─────┼────┼───┼──────┦
┃ │ │石│ 水份 │<1.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 │ │ │ │ │ │烘干磨除外 ┃
┠─┼─┼─┼───────┼────────┼─────┼────┼───┼──────┨
┃ │ │粘│ 水份 │<2.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度│ │ │ │ │ │烘干磨除外 ┃
┃ │入├─┼───────┼────────┼─────┼────┼───┼──────┨
┃ │ │混│ 水份 │<2.0% │≮9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材│ │ │ │ │ │烘干磨除外 ┃
┃ │磨├─┼───────┼────────┼─────┼────┼───┼──────┨
┃ │ │原│ 水份 │<4.0% │≮80 │ 自定 │瞬时 │ 风扫磨指 ┃
┃1│ │煤│ │ │ │ │ │ 标自定 ┃
┃ │原├─┼───────┼────────┼─────┼────┼───┼──────┨
┃ │ │ │ 粒度 │<30mm │ │ 自定 │瞬时 │ ┃
┃ │ │熟├───────┼────────┼─────┼────┼───┼──────┦
┃ │料│ │ │ │ │24小时│ │产品标准对熟┃
┃ │ │料│ MgO │<5% │100 │ 1次 │瞬时 │料中MgO有┃
┃ │ │ │ │ │ │ │ │规定的检测 ┃
┃ │ ├─┼───────┼────────┼─────┼────┼───┼──────┨
┃ │ │石│ 石膏 │ 粒度 │<30mm │ 自定 │瞬时 │ ┃
┃ │ │膏│ │ │ │ │ │ ┃
┠─┼─┼─┼───────┼────────┼─────┼────┼───┼──────┨
┃ │ │ │ CaO │K±0.3% │≮60 │分磨1小│瞬时或│ ┃
┃ │ │ │TCaCO3 │(K±0.5%)│ │ 时1次 │ 连续 │ ┃
┃ │出│ ├───────┼────────┼─────┼────┼───┼──────┨
┃ │ │生│ 细度 │ K±2.0% │≮87.5│分磨1小│瞬时或│80μm方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孔筛筛余 ┃
┃ │磨│ ├───────┼────────┼─────┼────┼───┼──────┨
┃2│ │ │Fe203 │ K±0.2% │≮80 │分磨2小│瞬时或│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生│ ├───────┼────────┼─────┼────┼───┼──────┨
┃ │ │料│ 含煤量 │ K±0.5% │≮80 │分磨4小│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料│ ├───────┼────────┼─────┼────┼───┼──────┨
┃ │ │ │ 全分析 │ -- │ -- │ 自定 │瞬时或│ ┃
┃ │ │ │ │ │ │ │ 连续 │ ┃
┠─┼─┼─┼───────┼────────┼─────┼────┼───┼──────┨
┃ │ │ │ CaO │ K±0.3% │≮80 │24小时│瞬时或│ ┃
┃ │ │生│TCaCO3 │ K±0.5% │ │ 1次 │ 连续 │ ┃
┃ │入│料├───────┼────────┼─────┼────┼───┼──────┨
┃ │ │ │ 全分析 │ -- │ -- │每天一次│连续 │ ┃
┃ │窑├─┼───────┼────────┼─────┼────┼───┼──────┨
┃3│ │ │ 水份 │ K±0.5% │ 100 │ 自定 │ 瞬时 │ ┃
┃ │生│生├───────┼────────┼─────┼────┼───┼──────┨
┃ │ │ │ 粒度分布 │ Φ5 ̄12mm│≮90 │ 自定 │ 瞬时 │ ┃
┃ │料│料├───────┼────────┼─────┼────┼───┼──────┨
┃ │ │ │ 高温暴破率 │ <10% │ -- │ 自定 │ 瞬时 │ ┃
┃ │ │球├───────┼────────┼─────┼────┼───┼──────┨
┃ │ │ │ 耐压力 │>500克/个 │/100 │ 自定 │ 瞬时 │ ┃
┠─┼─┼─┼───────┼────────┼─────┼────┼───┼──────┨
┃ │ │ │ 水份 │≤2.0% │ 100 │ 4小时 │瞬时或│ ┃
┃ │ │ │ │ │ │ 1次 │ 连续 │ ┃
┃ │入│ ├───────┼────────┼─────┼────┼───┼──────┨
┃ │ │煤│ 细度 │≯12% │≮80 │ 4小时 │瞬时或│80μm方孔┃
┃ │窑│ │ │ │ │ 1次 │ 连续 │ 筛筛余 ┃
┃4│ │ ├───────┼────────┼─────┼────┼───┼──────┨
┃ │煤│ │ 灰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粉│ │ ±2.0% │ │ 1次 │ 连续 │ ┃
┃ │粉│ ├───────┼────────┼─────┼────┼───┼──────┨
┃ │ │ │ 挥发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 │ │ ±2.0% │ │ 1次 │ 连续 │ ┃
┠─┼─┼─┼───────┼────────┼─────┼────┼───┼──────┨
┃ │ │ │ 粒度 │<5mm │ 100 │ 自定 │ 瞬时 │全黑生料除外┃
┃ │立│ ├───────┼────────┼─────┼────┼───┼──────┨
┃ │窑│煤│ 粒度 │<3mm │≮90 │ 自定 │ 瞬时 │ ┃
┃5│入│ ├───────┼────────┼─────┼────┼───┼──────┨
┃ │窑│ │ 煤流量 │ K±3.0% │ 100 │ 1小时 │ 瞬时 │ ┃
┃ │煤│ │ │ │ │ 1次 │ │ ┃
┃ │料├─┼───────┼────────┼─────┼────┼───┼──────┨
┃ │ │生│ 生料流量 │ K±4.0% │ 100 │1小时 │ 瞬时 │ ┃
┃ │ │料│ │ │ │ 1次 │ │ ┃
┗━┷━┷━┷━━━━━━━┷━━━━━━━━┷━━━━━┷━━━━┷━━━┷━━━━━━┛
┏━┯━┯━┯━━━━━━━┯━━━━━━━━┯━━━━━┯━━━━┯━━━┯━━━━━━┓
┃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 │ │ │ │粒度:5-7┃
┃ │ │ │ │ K±75G/L │ │ 1小时 │ │mm,半干法┃
┃ │ │ │ 容 量 │ │ ≮85 │ 1次 │ 瞬时 │窑5-10m┃
┃ │ │ │ │ │ │ │ │m。控制与否┃
┃ │ │ │ │ │ │ │ │自定 ┃
┃ │ │ ├───────┼────────┼─────┼────┼───┼──────┨
┃ │ │ │ │ <1.5% │≮85 │ 自定 │瞬时或│ 旋窑 ┃
┃ │ │ │ │ │ │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4小时 │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 ≮85 │ 2小时 │瞬时或│ 油井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f-CaO │ <1.5% │≮85 │ 2小时 │瞬时或│ 快硬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2小时 │瞬时或│ 白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85 │ 2小时 │瞬时或│ 中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2% │≮85 │2小时 │瞬时或│ 低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出│熟│ 化学成分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 │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窑│ ├───────┼────────┼─────┼────┼───┼──────┨
┃6│ │ │ 物理性能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熟│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 │料├───────┼────────┼─────┼────┼───┼──────┨
┃ │料│ │ │ │ │ │ │湿法旋窑及日┃
┃ │ │ │ KH │ K±0.02 │ ≮80 │ │ │产2000吨┃
┃ │ │ │ │ │ │ │ │(含)以上窑┃
┃ │ │ │ │ │ │ │ │外分解窑 ┃
┃ │ │ ├───────┼────────┼─────┤ 每 ├───┼──────┨
┃ │ │ │ KH │ K±0.02 │ ≮70 │ │ │上一栏以外的┃
┃ │ │ │ │ │ │ 月 │ │窑型 ┃
┃ │ │ ├───────┼────────┼─────┤ ├───┼──────┨
┃ │ │ │KH标准偏差 │ ≯0.020 │ │ 统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计 ├───┼──────┨
┃ │ │ │KH标准偏差 │ ≯0.030 │ │ │ │ 立窑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n │ K±0.10 │ ≮85 │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p │ K±0.10 │ ≮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75# │ / │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50# │ / │ │ │ 立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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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细度 │ K±1.0% │ ≮85 │分磨1小│连续或│80μm方孔┃
┃ │ │ │ │ │ │ 时1次 │ 瞬时 │ 筛筛余 ┃
┃ │ │ ├───────┼────────┼─────┼────┼───┼──────┨
┃ │出│水│ 比表面积 │ K±15 │ ≮85 │分磨1小│连续或│产品标准有要┃
┃ │ │ │ │ m/kg │ │ 时1次 │ 瞬时 │ 求的检测 ┃
┃ │磨│ ├───────┼────────┼─────┼────┼───┼──────┨
┃7│ │ │混合材掺入量 │ K±2.0% │ ≮80 │ 4小时 │连续或│ ┃
┃ │水│泥│ │ │ │ 1次 │ 瞬时 │ ┃
┃ │ │ ├───────┼────────┼─────┼────┼───┼──────┨
┃ │泥│ │ SO3 │ ± │ ≮70 │ 2小时 │连续或│ ┃
┃ │ │ │ │ │ │ 1次 │ 瞬时 │ ┃
┃ │ │ ├───────┼────────┼─────┼────┼───┼──────┨
┃ │ │ │ 物理性能 │ / │ / │24小时│连续 │ ┃
┃ │ │ │ │ │ │ 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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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企业控制值

第六章 出厂水泥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达到出厂水泥合格率与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2个100%,努力提高一等品率和优等品率。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其内控指标必须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白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钢渣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三)袋装水泥20包的总重量不小于1000kg,单包净重不小于40kg,合格率100%。
(四)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值+3S。
S=Σ(RI-R〔TX-〕)2[]n-1
式中:S——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RI——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R——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样品数,n≥10,当小于1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3%。
C-V=〔SX(〕S〔〕R〔TX-〕[SX)]×100%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
(七)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它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白水泥富裕白度0。5%。
2A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标准值+5分钟,
G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
90分钟标准值+5分钟,
120分钟标准值-5分钟,
3中热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8KJ/kg,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4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0.5kg/m2,
5钢渣水泥比表面积为:标准值+30m2/kg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机械倒库或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企业每季度首月要进行1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要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和维修,卸料设备摇ⅲ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第四十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出厂散装水泥各项技术要求必须达到控制值。
第四十一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包装物也必须符合GB9774《水泥包装用袋》的规定。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重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成品库存存入1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出厂水泥在进行出厂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保管期为3个月,不应提前倒掉。
第四十三条 出厂水泥质量的验收交货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标准与GB175—92、GB1344—92标准第一号修改单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符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同时向国家、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家或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该编号封存养寄(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省级站)进行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经复验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受中,双方共同签封的养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中大质量事故,企业要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术于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外单位在水泥企业内建设的由水泥企业负责管理的专用仓库,水泥企业的专用码头、铁路中转站内专用栈、库与企业水泥栈台等同对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2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经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备案的日产2000吨(含)以上的窑外分解窑生产企业,其原燃材料、生料和熟料的质量控制及检验人员配备,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
第四十七条 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材料、生料的质量控制,可根据水泥的特性要求,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
未列入本规程的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本规程抵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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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非典样本收集保管单位:
  近来,全球由于实验室泄露病毒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感染的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国对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统一管理,确保从事非典研究的实验室和定点保管单位的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人体样品和病毒毒株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141号)精神,切实加强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非典病毒毒株和人体标本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并确保无一遗漏,对拒不执行者予以通告,对出现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凡从事非典研究的单位必须按程序申报,并经有关部门考察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非典的研究。未经批准、不具备研究条件的单位,严禁擅自开展非典研究工作。经批准的研究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三、对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定点保管单位和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防护的管理,完善生物安全防护的标准和规范,落实生物安全防护的科学措施,确保保管单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四、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定点保管单位和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要立即按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除生物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任何隐患,确保研究及保管人员的安全,确保病毒毒株和样品无外泄,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非典研究、毒株和样品保管人员的系统规范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生物安全操作技能,未接受培训者不得接触毒株和样本。
  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并尽快反馈我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要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非典毒株、样品的保管和实验室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卫生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财政预算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费(以下简称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单位和政法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
;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在编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统一规定。
在职人员工资项目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练期)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目标管理奖、独生子女费、冬季取
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职)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离退休(职)费补助(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护理费(自雇费)、离休加发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冬季取暖补贴、
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负责向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报送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以及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情况,同时负责向职工提供工资明细情况。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向代理银行核拨经费并提供行政单位编报的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清单,按时、准确将实发工资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集中转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一条 职工凭银行发放的工资信用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发生增人增资、离休退休(职)、减人减资、工资变动等事项,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变动当月15日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及编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财政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审核单位人数、个人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及工资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及明细清单,并根据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类生成汇总及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专门负责行政单位工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下月的工资款拨付代理银行,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职工个人帐户,并分单位设立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专用的单位账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后,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额将工资分别发
放到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单位划转单位帐户,并于月初6日内向单位出具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将工资条,提供给职工个人,供职工查询工资明细构成。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增人包括考录公务员、调任人员、接收转业或复员军人等,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6份,持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签
章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办理单位增人增资注册及开设工资帐户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离退休或退职的,单位需及时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减人包括调出人员、自然减员等,单位需及时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减人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增资时,还须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离退休(职)人员正常离退休(职)费变动,单位需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行政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之前,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办理预算拨款手续,同时核销行政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以及银行提供的原始记帐凭证,进行相关帐务处理。行政单位以应发工资数额作为财政拨入经费、本单位经费支出和拨付所属单位经费的记帐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集中划入各单位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代理银行的划款通知书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各单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决算报表的内容口径、报送途径不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行政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减员未及时申报的,财政部门将按虚报增支额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抵。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无论是预算拨款的职工工资款,还是单位用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发放个人的各种款项,均须记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视为偷税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同时,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代理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或服务质量明显低劣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相关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理银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