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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预防司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3:09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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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预防司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

卫生部医疗预防司


卫生部医疗预防司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
卫生部医疗预防司



全总劳动保险部:
最近我们接到一些来信,询问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结核病后可否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各个部门,各种工作性质的人员都有患结核病的可能。不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因此,我们没有把结核病列入职业病名单。
结核病防治机构以及医院中结核病科的工作人员,接触结核病人的机会比较多,如果与其他工作人员及一般居民来比较是容易感染的,但从卫生人员来说就有所不同,因为他们掌握了卫生科学技术,他们对于结核病有丰富的预防知识。因此他们是可以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同时政府对在
结核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烈性传染病等机构中,对经常与病人接触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营养津贴,帮助他们增加营养,加强抵抗力,预防疾病的传染。
另一方面,各单位的领导必须明确预防为主的观点,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建立各种制度加以保证,作好消毒隔离和宣传教育(对工作人员和病人),这样就可以避免传染。事实上不少隔离消毒工作做得好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发病率较社会上的人发病率为低。如天津第一
结核病防治院1949—1953年5年中观察该院129名工作人员仅有5名发生肺结核,其发病率为1.1%(该院的观察登在中华结核病科杂志1954年第三号194页上)。由此看来,在医疗机构中贯彻预防为主的防病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或减少结核病的传染




195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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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9月1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8月29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文化、大众传播、青年及体育领域里的合作,就1998--2000年度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

  第1条 双方将促进交换一个传统及当代艺术的展览。
  马方将派出一个马耳他当代艺术展览在北京或上海展出,中方将派出一个中国传统艺术和工艺展览。
  有关条件及其它组织安排工作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达成一致。

  第2条 双方将鼓励民间艺术团组、歌唱家、音乐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双方艺术节和比赛中进行交流。
  中方可派遣一民俗团组或一艺术团组参加马耳他国际艺术节。

  第3条 双方将鼓励专业剧团以及导演、歌唱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戏剧创作领域里的合作。

  第4条 马方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接待一中方现代舞蹈团。

  第5条 双方将鼓励交换摄影展览。

              二、大众传播

  第6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合作单位另商。
  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青年

  第7条 双方将鼓励青年机构和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以增进两国相互了解。

              四、体育运动

  第8条 双方将鼓励其相应的全国性、地区性及地方性体育组织之间为促进体育领域内的交流进行直接联系。

  第9条 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培养体育教师、教练、体育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应组织和机构开展直接联系。

  第10条 中方将准备考虑马方体育组织希望派遣各种体育教练的请求。
  有关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五、组织及财务规定

  第11条 依本计划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将由派遣方选定。

  第12条 派遣方将负担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往返于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负担来访者按照访问日程在其境内的旅费。

  第13条 双方认为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会说英语较为适宜。

  第14条 接待方收到请求后,将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派遣方是否能够接待待派人员,并说明将安排其访问日程的机构。
  派遣方将在待派人员抵达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和交通方式。

  第15条 交换艺术团组以及艺术家时,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组织音乐会的费用、国内交通费、宣传费以及根据本执行计划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其它费用。
  派遣方将在抵达时间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及交通方式。

  第16条 依照本执行计划交换展览时,派遣方将:
  (1)通过外交渠道传递举办展览的建议并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提交技术数据。
  (2)负担展览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以及展览整个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第17条 接待方将:
  (1)免费提供合适的展览场所及必要的技术服务并承担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宣传费及图录印刷费,为此,派遣方将在展览开幕前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2)承担一名特派人员及其他随展人员停留期间的当地费用,条件与按本执行计划短期来访的表演艺术家相同。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逐案商定。
  (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展品安全,并在展品丢失或损坏时,提供全面协助,阐明损坏情况。

               六、总则

  第18条 本执行计划不妨碍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的其它活动的实施。

  第19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2005〕1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颁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一)初始登记;
 (二)转移登记;
 (三)变更登记;
 (四)他项权利登记;
 (五)注销登记。
 第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登记申请。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 (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
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由登记机关向权利人(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六条 新建房屋,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时,应提交:
 (一) 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 (二) 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准建房有关证明;
 (三) 房屋峻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自检报告;
 (四)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 (五) 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七条 因依法继承、受让或者抵押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利发生转移,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
 (一)房屋权属证书;
 (二)转让协议;
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 (四)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转移的证明;
 (五)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 第八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除提交房屋权利证书外,还应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相关证明。
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除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证明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合同中应载明抵押物为集体土地上房屋;
  (二)合同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 (三)设定他项权利时,应有土地所有者或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 (四)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第十条 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 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协议、 证明文件。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一)申报不实的;
 (二)涂改、伪照房屋权属证书的;
 (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 第十二条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核准 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15日内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三条 下列集体土地上房屋不予登记:
 (一)违反规定建设的;
 (二)室内净高不足2.2米的;
 (三)墙体用非正规建筑材料维护而成,屋顶用塑料板、石棉瓦或其他临时遮盖物的;
 (四)非农业户口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 (五)权属有纠纷的;
 (六)其他依法不应登记的。
 第十四条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