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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34:48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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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2%(按体积分数计)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 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为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含所辖县、市)。
  以上试点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适用本办法。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定点生产、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试点区域内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试点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标准、计量,组织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物价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核定与监督检查、汽车清洗收费标准的核定与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燃料系统清洗规范,对汽车清洗维修企业及清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以及配送中心、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对清洗废水、废油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和储存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使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 自2005年12月31日起,试点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除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车用无铅汽油。
  各加油站库存的各种标号车用无铅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协议价格回收。
  试点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在市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的告知标示牌。


  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依托现有油库,由定点企业根据规划设立,统一向辖区内的各加 油站提供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改造完成车用乙醇汽油的贮存销售设备。


  第十一条 试点区域内加油站完成改造后,由试点市商务部门会同质监、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商务部门换发《车用乙醇汽油零售经营证书》、安监部门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持换发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变更手续。
改造后的加油站必须符合《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DB42/321—2005)及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符合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


  第十二条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严禁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第十三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行使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并对有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的清洗废水收集处理应做到达标排放,清洗的废油应按有关危险废物的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车用无铅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调配、销售,没收调配和销售的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并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加油站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价格,汽车维修企业擅自提高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或无正当理由增加经营者负担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违法干预配送中心、加油站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增加配送中心、加油站负担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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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机械部


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1994年5月12日,机械部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报批、发布机械工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下同)部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为了提高办文效率、减少部发文的数量,凡报批国家标准或发布行业标准,应分批集中办理部发文(每批一般约40个左右)。
(2)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1);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2);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见附件3);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见附件4);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见附件5)。
(3)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规定,凡报批国家标准的部发文数量和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司发文数量应与所报批国家标准的数量和所报批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数量相同。
(4)报批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和司发文,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 经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对报批的标准复核认可后(复核标准记录表格式见附件6),代部拟报批,发布标准部发文稿或司发文稿,经单位领导核签后,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核签, 最后科技与质量监督司领导代部领导签发。

附件
附— 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报批《××××××》等××个国家标准的函
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正文:根据你局1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 我部已完成《×××××》等××个国家标准报批稿,现将标准报批稿送上,请审批。 上述标准的名称、建议性质与实施日期详见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附件:1.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各五份, 其他附件各三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
化所存档),墨线图齐全
19××年××月××日
抄送:有关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机械标准化所, 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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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标准名称│建议标准│建议实施│ 备注 │
│号│ │ 性质 │ 日期 │ (代替或废止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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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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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发布《×××××》等××个机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等××个标准报批稿,经部审查,批准、 发布为机械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性质及实施日期详见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标准的备案工作委托××××××(指: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办理。
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及其他附件(只发主送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标准化所、 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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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备注(代替或│
│序号│标准性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废止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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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JB××××-××│××××│××-××-××│ │
┝━━┿━━━━┿━━━━━━━━━━┿━━━━┿━━━━━━━━┿━━━━━━┥
│××│ 强制 │ J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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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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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JB/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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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JB/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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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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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 发布《×××××》等××个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内部使用)等××个标准报批稿, 经部审查,批准发布为机械行业标准,限在行业内部使用。标准编号、名称、 性质及实施日期详见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 标准文本由×××出版,限内部发行。
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只发出版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注: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格式内容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附四 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报批GB(GB/T)×××—××《××××××》等××个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函
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正文:GB(GB/T)××××—××《××××》等××个国家标准(标准名称见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修改通知单、已经我部审查。现报上,请审批。建议该修改通知单于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2.GB(GB/T)×××—××《××××》等××个国家标准
修改通知单各五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化所)
3.GB(GB/T)×××—××《××××》等国家标准修改
通知单说明及有关文件一式各三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有关归口所、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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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通知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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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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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发布JB/T(JB)×××—××《××××》等××个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JB/T(JB)×××—××《×××××》等××个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标准名称见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业经我部批准,于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批准发布《JB/T(JB)×××—××》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
知单项目表
2.JB/T(JB)《×××一××》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说明
及其他文件(只发主送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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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通知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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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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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六 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复核标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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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号│ │ 专业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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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替或废│ │ │ │ │ │
│标准编号│ │止标准号│ │ 制订 │ │ 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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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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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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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归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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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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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起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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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实施日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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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安全│ │环保│ │
│ 批准类别 ┝━━┿━━┿━━┿━━┿━━┿━━━━━━━━━━━━━━━┥
│ │产品│ │方法│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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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 │
│程度及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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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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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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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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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单位名称: 复核人(签字): 复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每个标准应填写一份随标准(报批稿)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附七 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文本的封面与首面格式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 代替
JB/T×××-××× (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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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内部使用)


19××-××-××发布 1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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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发布 机械工业部19××-××-××批准 19××-××-××实施





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0] 2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起正式施行。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本指南对本机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试运行。2012年1月1日起,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正式执行。其他评估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评估机构应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最高管理层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是指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代表。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首席评估师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评估机构应当对每项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特征决定是否由股东(或者合伙人)、董事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三)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组织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

  (五)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判断,确信其合理性;

  (六)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

  (七)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八)组织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九)组织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

  (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

  (三)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一般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六)档案管理人员;

  (七)文秘人员。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强化:

  (一)管理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针对具体评估业务的特点,评估机构应当:

  (一)对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弃评估业务,以使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要求内部相关人员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进行沟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响评估师做出独立专业判断的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保密政策,应当要求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商业秘密、所在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及评估结论:

  (一)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书面许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三)遵守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方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制定业务承接环节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业务洽谈;

  (二)业务约定书的审核和签订;

  (三)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

  (三)委托方的要求;

  (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

  (五)评估业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以确保:

  (一)委托方的要求得到正确理解;

  (二)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价;

  (三)有能力满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来自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风险;

  (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三)来自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风险;

  (四)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方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 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计划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进一步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二)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六)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

  (二)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编制详细的评估计划。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三)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

  (五)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关注;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关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外部具备资历和经验的相关人员咨询;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下列事项实施控制: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五)业务成本。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核流程;

  (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三)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

  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评估机构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

  (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对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