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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29:26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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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
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了贯彻《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关于结汇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银行结汇行为,我局制定了《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并通知所辖单位。执行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本办法办理结汇或者存入可以收入出口收汇的外汇帐户。
第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须按本办法办理结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入帐手续。
第四条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区分经常项目外汇与资本项目外汇,分别开立外汇帐户,银行应该按照收入外汇的不同性质分别入帐,并分别监管。
第五条 以跟单信用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第六条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帐。
出口单位报关后,须将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发票及汇票副本送收汇行存查,并要求进口方在汇款附言中加注核销单号码。收汇后,出口单位须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制度申报外汇性质并提供有关凭主编号。对申报为出口收汇的,收汇行须经与相应编号的核销单核对一致后办理结
汇或入帐。银行须在核销单正本上签注结汇日期和金额,并注明“汇款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银行须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银行结汇或入帐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签注“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等并留存凭证。
第八条 银行对上述第五、第六、第七条外汇结汇或入帐后,应当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当将结汇金额与出口报关单金额核对,对结汇金额超过出口报关金额的,应当查明原因。
第十条 对境内机构未申报外汇性质的外汇,以及出口项下汇入汇款和预收货款未提供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核对不清的,收款行不得办理结汇或进入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应当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并自收汇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确认。对于自银行通知日
起2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银行须按附表格式按月汇总,在每月初5日内报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里的外汇不计息,未经批准不得汇出。
第十一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并在汇款附言中加注“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签注日期、金额后,加盖业务公章。汇入行按照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核销单编号。
第十二条 出口押汇结汇,须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法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第十三条 银行不得无故拖延结汇或入帐时间,占压境内机构资金。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银行和境内机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暂收专户情况一览表填报银行(盖章):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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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单位名称|收汇金额|收汇日期|通知日期|情况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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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填表人: 主管负责人: 电话:







19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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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三农”工作,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切实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服务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服务于农民群众和农民增收,积极服务于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要增强责任意识,始终把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要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努力探索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结合点,不断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把监管执法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对农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统一,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进一步提务高服水平,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服务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市场诚信体系,在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和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上下功夫。一是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市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推进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机结合,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简化登记程序,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促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切实搞活农产品生产流通。要按照在“培育中发展,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创优”的工作思路,积极培育、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要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水果、蔬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广辟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果难和卖菜难的问题。要扶优助强,积极扶持守法诚信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做大做强,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带头人。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三是开展合同帮扶工程,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农户依法签约履约的积极性。严格监管合同履行,提高合同履约率。积极开展合同行政调解,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行为。四是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除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积极参与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五是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促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积极指导有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争取未来五年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量比前五年有更大提高,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对于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异议、争议案件,要加快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国际注册,争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优势企业。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投诉的有关案件要及时处理,不误农时,不误销售。2007年春季,开展农用物资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2007年秋季,开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部署和要求,以整顿农资市场为重点,以农资打假为手段,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为目标,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一是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要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积极引导农资企业和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和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二是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认真开展“打假保春耕”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巡查力度,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加强事前防范。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认真开展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及时发布市场监管预警,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积极推行种子经营者留样备查公告制度和种子经营诚信责任制度。四是严厉打击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五是大力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放心店。引导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四、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农村市场监管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特别关注和加强。一是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市场食品消费安全。把2007年作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以乡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切断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的渠道,确保农村食品质量安全。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村食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粮食收购主体,严肃查处无照收购粮食和违法经营粮食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三是严厉打击各种坑农损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拼装农用车的行为,以虚假宣传手段诱骗农民消费、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农村医疗活动和农资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五、着力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一是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深入开展“一会两站”建设,扩大12315进农村的覆盖面。依托乡镇政府和工商所在农村依法广泛建立乡镇消费者协会分会,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解答消费咨询,受理申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就近申诉投诉,及时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特别要及时快捷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安全、农资质量等方面的申诉举报,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切实防止传销向农村蔓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诱骗农民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三是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黑职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农村黑网吧,整治农村学校周边环境,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认真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文化市场环境。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文化企业在农村举办书展、设立图书超市等,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以脚踏实地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开拓进取的精神,奋发有为地工作,创造性地抓好落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等


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统计局



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统计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统计局对今年10月5日联合下发的《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并按此执行。原印发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一条 为坚决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正确决策,根据《统计法》及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学习《统计法》,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
(一)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统计法》,带头遵守《统计法》,保证《统计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统计人员要做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表率。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法》,履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工作的干扰。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统计法》,明确自己在统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履行如实及时上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四条 统计数据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实行科学决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各级党政领导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并坚持做到:
(一)支持和保护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纵容、袒护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对所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到:
(一)讲真话,报实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参与篡改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三)坚持原则,敢于拒绝、抵制和大胆揭发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 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监察、法制、统计等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以检查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机构要结合各专业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要加强合作,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而骗取荣誉称号、物
质奖励或者晋升职级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级。
第八条 各级政府规定的考核评比本地区和领导干部任期的实绩,如需使用统计指标时,必须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办发〔1998〕7号文通知精神,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每年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自查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统计局商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