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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7:16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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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声明如下:

  国际形势的发展充分证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俄最高级会晤时发表的《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俄关于〈反导条约〉问题磋商的新闻公报》,以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两国最高级会晤时发表的《中俄联合声明》中就反导问题所作的结论和评价是正确的。

  一九七二年《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以下简称《反导条约》)仍是全球战略稳定与国际安全的基石,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关键性国际协议框架的基础。维护和严格遵守《反导条约》是至关重要的。

  鉴此,美国建立《反导条约》所禁止的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令人深感忧虑。中国和俄罗斯认为,这一计划的实质是谋求单方面的军事和安全优势。实施这一计划不仅对俄罗斯、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安全,而且也对美国自身的安全以及全球战略稳定造成最严重的消极后果。因此,中国和俄罗斯坚决反对这一计划。

  破坏《反导条约》将会引发新一轮军备竞赛,使冷战后世界政治中出现的积极趋势发生逆转。这无疑不符合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主张修改裁军领域这一基本条约的国家必将对破坏国际稳定与安全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对当前国际现实的分析表明,以某些国家的所谓导弹威胁作为要求修改《反导条约》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所谓"修改"《反导条约》的建议,旨在掩饰有关国家违反该条约条款行事的企图。修改《反导条约》的文本内容,即是破坏这一条约,必将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在当前战略形势下,维护《反导条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对国际安全领域的新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各国正当安全利益的正确途径不是破坏《反导条约》,而是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在国际事务中摒弃强权政治和滥用武力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地区和国际安全。同时,重要的是,俄罗斯和美国在严格遵守《反导条约》的基础上继续并深化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进程,并在今后适当的时候吸收其他核武器国家参加这一进程。必须通过政治、法律和外交手段,加强国际努力,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探讨逐步形成全球防止导弹及其技术扩散监控体系的可能性,并在此领域开展广泛的、非歧视性的对话与合作。

  《反导条约》所不禁止的非战略性导弹防御以及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不应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应导致建立和加强封闭式的军事和政治集团,不应破坏全球和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和俄罗斯对某些国家在亚太地区部署带来上述消极影响的非战略性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表示严重忧虑和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将台湾纳入外国导弹防御系统都是不可接受的,都将严重破坏地区稳定。

  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决议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和俄罗斯呼吁国际社会对有关国家大力发展破坏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的做法继续予以严重关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这一危险事态的发展。

  中俄两国迄今在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问题上所进行的合作是令人满意的。基于两国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和俄罗斯将继续就上述问题进行密切协作,并在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框架内,在与此相关的其他领域加强合作,以维护本国、地区和全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江 泽 民                  弗·普京

        (签字)                  (签字)

二OOO年七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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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的特征

王海宏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居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总则编中对物加以规定。
  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承受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我国现今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隐姓埋名于有体物,他特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业无体物的权利。
  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蒙难,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成为一体,是指物应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23日,交通部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 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第八条 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九条 废钢船交接完毕后,船上的有关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资料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废钢船交接完毕后,应尽早驶往或拖至拆船场(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动态。自航的废钢船应具备安全驶往拆船场(点)的条件;非自航的废钢船需要拖带时,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拖带证明后方可拖带航行。
第十一条 自航废钢船航行或锚泊,应配备足以保障安全和操纵需要的合格船员;非自航废钢船锚泊,除配必要的船员守船外,还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船员配备和安全措施,需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在抵达拆船场(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将船上的航海仪器、通信设备(包括收发报机、甚高频无线电话、音响和视觉信号等)、消防救生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备品和靠泊用具等拆除或撤走。
第十三条 废钢船驶往拆船场(点)前,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及时将废钢船预计抵达的拆船场(点)和冲滩方案报主管机关核定。
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油轮在冲滩前,船舶所有人应事先将货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并必须进行洗舱、测爆,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冲滩。
第十五条 船舶坐滩或就位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防止船体倾覆和滑动。
第十六条 船舶由于滑动或其他事故而有碍航行安全时,船舶所有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通航安全。对影响航行安全而船舶所有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主管机关可予以强行清除,有关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废钢船在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清除或委托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清除并回收残余油类物质、有毒害物质以及易燃、易爆物质。
第十八条 废钢船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确需向水中排放时,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任意向水中排放或倾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也不得在船上焚烧任何可燃物质。如需使用船上焚烧炉焚烧,事先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将拆解的船舶部件投弃或存放水中。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液,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第二十一条 拆解废钢船的制冷设备,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严格管理,防止制冷剂泄漏。
第二十二条 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第二十三条 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或在拆船作业中发生水域污染损害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立即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述污染损害事故损害或参与清除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人员,要求赔偿或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采取纠正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有关污染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在港内和水上拆船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颁布的《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原名__________________
原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船籍港_____________
原船舶登记号数__________________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
造船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建成日期_____________
船舶尺度 总长________________米,宽______米,深_____米
船舶吨位 总吨位_____________吨,净吨位____吨,轻吨______吨
主 机 种类______________数目______功率________马力
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港 监 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废钢船登记证书
( )_______监拆船字第_______号
船 名__________________原呼号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原船舶登记号
船舶尺度 总长_________米,宽_________米,深_________米
船舶吨位 总吨位_______吨,净吨位_______吨,轻吨_________吨
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三: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船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国籍或单位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
建造日期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载吃水 前____________________后_______________
登记吨位 总吨__________________载重吨______________
空载排水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机种类_________________台数________辅机台数_______
耗油量 航行每天____________________吨 锚泊每天_______吨
实际存油数量 燃油__________________吨 轻柴油________吨
润滑油___公升 气缸油_____________公升______液压油___公升
现存油污水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吨 压舱水_______吨
水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航次装何种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舱做何种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报告确凿无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人___________
船长____________
一九九 年 月 日